怀疑广告投放数据造假,IT大厂对簿公堂
案件名称:珠海市某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深圳前海某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多多)信息服务合同纠纷
委托人:珠海市某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即原告一方)
审理法院:一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二审珠海市中院
代理律师:崔炜、黄立宪
关键词:信息服务费、广告投放、数据勘验、IMEI合规
★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涉互联网广告投放的信息服务费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为知名某族手机广告平台的专业运营商,专注于为各类应用软件提供高效、精准的广告投放服务。被告则作为知名应用软件“某多多”(以下简称某多多APP)的运营商,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丰富多样的购物体验。
为了扩大某多多APP的市场影响力和用户基数,双方于2020年1月1日共同签订了《年度推广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原告负责在某族广告平台上展示某多多APP的产品信息,以吸引潜在用户的关注和下载。
在合作期间,原告本着长期合作和互利共赢的原则,多次在被告推广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同意其采取先推广后付费的除销方式进行广告投放。然而,被告在享受了原告提供的广告服务后,却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信息服务费,累计欠费金额高达760余万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上述费用,但被告一直消极回应,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年度推广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了合同违约。
原告无奈致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诉请信息服务费。
被告为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本案部分事实,分别在上海及深圳另行提起两个诉讼,成为本案的关联案件。
代理人通过努力,案件最终以我方一审全胜二审调解结案成功回款,所有关联案件均以对方撤诉告终。
★代理亮点
1、针对对方律师团队利用地域和时间的差异的诉讼策略及时提出管辖异议。本所律师在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充分了解了双方的业务模式和争议焦点的基础上,针对关联案件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获得了法庭的支持。
2、本所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关联案件中当庭提出反诉并获受理。直接中止了关联案件的诉讼程序,扩大了我方的诉讼利益,为成功地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本所律师对双方的行业及业务模式非常了解,抓住了对方当事人存在的漏洞,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表达,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代理过程
一、代理人经前期深入查阅卷宗,结合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
1、被告提出原告存在数据造假的情况,即被告质疑原告所提供的广告投放数据、信息服务费计算等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原告是否充分履行了广告投放义务:被告质疑原告是否按照协议约定投放了广告,或者投放的广告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3、信息服务费的计算与确认:被告可能会对原告提出的信息服务费金额产生质疑,认为存在计算错误或未经其确认。
4、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主张自己并无违约行为,认为存在数据造假,不应支付任何费用;或者认为即使存在违约,也不应当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全部责任。
二、根据以上焦点,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思路
(一)强调及展示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主动邀请法院及被告对数据进行现场勘验并反驳数据造假的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IMEI具体造假内容,到原告所在地对逐一进行现场展示反驳。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查询截图载明的IMEI号对IMEI号进行查询匹配,匹配出对应IMEI有7部是某族设备,其它为安装Flyme系统的非某族设备。
该查询结果表明,且不论被告提交的数据异常表格是其自行制作,完全没有证明力,被告所称IMEI不合规或异常完全不成立。
2、对模拟用户如何使用账户进行演示。
原告用测试账号,也即模拟用户,在某族营销平台对用户如何使用其账户进行充值、广告投放、数据查询等全流程进行了演示。现场演示,证明以下几点关键事实:用户的账号完全由用户自己控制及使用、用户的充值请求系用户先行发起、用户的广告投放,也全由用户自行决定及操作。
而在法庭主持下,也在原告及代理人要求下,经被告代理人与被告方沟通,被告又不愿意在法庭主持下对其账号充值、投放、查询等内容进行展示,应当推定其对投放情况及应付信息服务费是明知的,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对被告提出的没有进行返货,原告对其邮件进行展示。
原告现场展示了曾发送给被告第三、第四季度的返点金额,被告也未曾确认,且由于被告全年投放消耗未达合同约定的最低推广金额,经重新核算,第三、四季度待返金额实为545,758.57元。
4、对返货过程进行展示。
经原告展示及技术人员讲解,在原被告确认返货金额后,原告会将返货金额进行充值至被告账户中。
而在被告账户不同类别的金额消耗顺序上,系优先消耗返货金额后,再对已付款或赊销的充值金额进行消耗。
以上主动展示原告广告投放数据的生成过程、计算方法,提供广告投放平台的操作日志、用户行为数据、系统截图、统计表格,使得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得到确认,以及技术上的可验证性,证明了广告投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强有力反驳被告认为原告数据造假的抗辩理由。
(二)证明原告充分履行了广告投放义务
1、提供广告投放的具体数据,包括投放时间、投放平台、投放内容等,以证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广告投放。
2、提供与被告员工的邮件往来记录,证明广告投放计划得到了被告的确认,并且广告投放过程中被告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三)信息服务费的计算与确认
1、提供详细的信息服务费计算清单,列明每一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2、提供与被告的邮件或书面确认记录,证明被告对信息服务费的金额进行了确认。
(四)强调合同义务和诚信原则
1、引用合同中关于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约定,强调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2、指出被告提出数据造假的抗辩本身可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证明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引用推广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证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信息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2、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实际损失,包括因催收费用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六)关联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反诉
1、通过关联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反诉,在程序上争取主动,在实体上扩大我方诉讼利益。
2、通过上述代理思路和策略的运用,旨在全面、深入地论证原告的诉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争取法院的支持,实现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以我方一审全胜,二审调解结案成功回款,所有关联案件均以对方撤诉告终。
★相关法条及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律师简介
崔炜律师,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曾在珠海某知名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现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入选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计划,担任珠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八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研究会理事。崔炜律师长期从事资本市场业务、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mail:zh_cuiwei@dehenglaw.com
黄立宪律师,经济学学士,现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投融资、私募基金、公司股权纠纷处理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风险防范。长期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主办多项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
Email:huanglx@dehe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