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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探索

德恒探索

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多元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4-11-29 11:08:54点击:
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司法实务,反映并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携手合作的可能性及方式,协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关键词:十四个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多元化解纠纷、调解、家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中提出“十四个坚持”的基本方略,其中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此为基础,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重新定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在各方各面,其中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多元高效化解,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修身治国齐家平天下”,意在以自身修养为基础,先治理好家庭,进而实行仁政德治,治理好国家,更进而治理百姓,最终得以天下太平。而办理家事案件,便是治理家庭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是,家事案件往往涉及亲情、爱情、家庭、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一个家庭分崩离析。


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目标在于息诉止纷,案结事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基于双方自愿协商或通过共情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利于修复家庭关系,平息家庭内部矛盾,同时让法律的实施更有人情味与温度。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律师作为当事人与人民法院沟通的桥梁,人民法院与律师之间高效紧密地联系,助力调解工作的开展,就成为重中之重。


一、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原告陈女士1、陈女士2系姐妹,被告陈先生的父亲陈某某是两原告的弟弟。


案涉房产新市花园房屋是两原告父亲陈父与母亲余某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陈父于2016年7月去世后,案涉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处理。


2021年3月,余某手写一份《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两原告与陈某某共同持有。2021年3月,两原告与陈某某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再次约定三人共同持有新市花园房屋。


2021年8月,余某去世。两原告为分割处分案涉房屋,于2022年2月向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某提交答辩材料后,两原告从中得知:2021年5月,陈某某的儿子即被告陈先生与余某签订《珠海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完税证明及产权的转移登记。


2022年3月初,陈女士1、陈女士2申请撤回起诉。


2022年3月底,陈女士1、陈女士2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向珠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女士1、陈女士2认为案涉房屋是父亲陈父与母亲余某的夫妻共有财产,陈父去世后并未留下遗嘱,两原告及陈某某依法对陈父对该房产享有的份额(50%)均有共同的法定继承权利。母亲余某在生前曾经留下案涉房屋归属于两原告及陈某某共同拥有的书面遗嘱,同时,三人签订协议对遗嘱内容进行确认。陈某某与陈先生系父子关系,与两原告系姑侄关系,陈先生在明知两原告拥有案涉房屋2/3权属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与余某签订《珠海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方式(不到市价10%的价格)转让至其名下,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该行为实质上损害了第三人陈女士1与陈女士2的利益,故该合同无效。


被告陈先生认为其与余某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基于公平、自愿原则,被告陈先生与余某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转让至其名下,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余某通过出售房屋这一与遗嘱相抵触的行为,可视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遗嘱。


2、调解过程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方律师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亲人,若简单判决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一家人心生芥蒂,怕是不复往日温情。于是,在原告方律师积极地推动下,数次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表达诉求以及调解意愿,同时提出调解方案。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居中调解,最终圆满调解本案。具体而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以法释案,分析案件利弊。

在了解案件背景情况、掌握双方争议焦点并进一步知悉案件事实后,原告方律师向两原告进一步分析案件。①余某生前出售房屋的行为与遗嘱中将房屋赠与两原告及第三人陈某某的意思表示相反,该行为是对已设立遗嘱的撤销。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即2021年3月23日余某书写的《遗嘱》推定为撤销。②案涉房屋是陈父与余某的夫妻共有财产,陈父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进行遗产分割,因此案涉房屋属于余某与陈父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共有。我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第三百零一条,认定被告陈先生与余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珠海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③基于上述两点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法篇的相关规定,陈女士1、陈女士2理应各拥有案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按照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换算,八分之一的房屋份额约值27.5万元。

全方位、多层次地分析案件,让委托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为诉中调解夯实基础。


(2)以理疏导,以情解结。

作为委托代理人,除了理性办案,我们还需要听见当事人心里最真实的声音。遗产分割的背后,隐藏着两原告的不甘心和伤心,姐妹俩尽心尽力照顾年迈的母亲,最终得到的却是母亲余某和弟弟即第三人陈某某的“背叛”,成为两原告心里无法过去的坎。适时与法院沟通,让法官充当调解员的角色,以其自身的经验,解开两原告的心结,能更好地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


3、经验总结

(1)坚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家事调解不仅仅关注于解决家事纠纷本身,更要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家庭关系。故,应当采取情理法相结合,刚柔并济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适时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及时察觉当事人的顾虑;在法治教育的同时,我们还需适当地进行情理疏导,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2)坚持并弘扬“家”文化

原、被告双方为亲属关系,调解过程中应当积极弘扬家庭和谐的“家”文化,宣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同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诚信、友善的价值理念劝解当事人,并有针对性地平衡当事人利益,情理结合引导价值取向、树立行为规范,为化解纠纷奠定良好的价值观基础。





二、从实践中,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协同合作可能性及方式,促进多元化解纠纷

1、法律职业共同体

(1)一般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渐形成的一个群体。一群人以不同的社会角色和工作方式共同以法律职业为谋生的手段,同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精神,助力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法律职业群体即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群体成员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及互相制约,从而形成一个法律事业的共同体。而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法律人的联合体,应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与约束、相互促进与提高的能动性,从而实现维护共同的职业利益和塑造共同的法律信仰的目标。


(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应从以下三个方向入手:第一,应依法“求同”。拥有共同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法律技能、法律伦理、职业利益和法律信仰,一同肩负起共同的使命,搭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第二,职业行为规范需注意“存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有各自的角色定位、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法律职业者之间既要尊重各自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追求,也要忠实履行法律和伦理赋予的职责义务。第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各组成部分之间要理性“谋合”。既要尊重也要坚守原则,既要相互支持也要加强监督,既要交流也要有分寸,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同。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有助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推进依法治国,助力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也是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需要。


2、多元化解纠纷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到十九届四中全会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要“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都强调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及化解的体制机制。


(1)化解纠纷多元化

①化解纠纷途径多元化。有多种化解纠纷的方式,最常见的是如下六种途径:和解,当事人之间直接协商解决纠纷,无须第三方介入;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律师调解等,由第三方介入促成双方和解;仲裁,即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解决特定类型的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通过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诉讼,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纠纷;信访,通过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解决或处理。此外,还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选择不同的解决途径,各种解决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化解机制。


②协助化解纠纷的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亦需协同治理及整体性治理。所谓协同治理是指多部门、各组织之间建立协作关系,打破壁垒,最大化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处理特定事务,以提升治理力度;而整体性治理是以需求为导向,运用信息科学技术,高度整合各主体职能,协调一致。这种具备全局观的治理方式,其优势在于解决信息碎片化问题,打破孤岛现象。多元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实现整体性治理,促多元化解纠纷。


(2)多元化解纠纷应遵循自愿性原则

第一,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选择应遵循自愿原则,民事主体自行决定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均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任何人均不得强迫一方或者双方民事主体接受某种方式解决纠纷。第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采用法院判决的方式除外),如当事人选择调解或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第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协议。第四,民主主体之间纠纷的解决方式、协议内容都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的结果,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有违诚信原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3、本案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携手合作,通过司法调解化解纠纷

在本案以进入诉讼程序为伊始,以司法调解为终止。案件中,双方选择通过司法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司法调解即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除了法院发挥“解语花”的能力,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实力及突出的沟通能力,在调解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官及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携手合作,共同解决纠纷,以法律的温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激情”。同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了解,增强各法律职业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①法官与律师携手合作,提高当事人的合意理念

司法调解是在法院的主导下,当事人双方合意解决纠纷。这种化解纠纷的方式要求,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不仅要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对法律适用了如指掌,还要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根源有所了解,唯有这样才能快速地使双方达成调解的合意,提高解纷的效力。


②探索多种协作方式,为司法调解提供有力的保障

法律共同体要求各方面、多层次通力合作,除了能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更能完善我国司法体制。运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作为调解人的法官与律师合作进行调解,基于法官和律师拥有共同的知识结构、法律技能、法律伦理及法律信仰,双方具备处理纠纷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能力,有利于司法调解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感受多元化解纠纷的便利及优势。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主体,也应是全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者和推动者,司法能力亦应体现为司法在引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能力。”法院与律师协同合作,以调解解决纠纷,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亦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其次,有利于迅速地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从而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群众的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


用温情化解群众间的“激情”,以理疏导,以情解结,让人民群众在一个个真实的案件中感受法律的温度,让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落到人民群众的心中。


参考文献


①王公义:《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中国司法》2016年第1期

②谭世贵、曾宇兴:《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践、问题与对策》,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9月第38卷第5期

③党小学:《专家学者在“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研究”研讨会上表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载《检察日报》2017年11月16日

④贾建平:《民法典时代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构建路径创新研究》,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4月第2期

⑤张伟,民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问题及其解决路径[J],法制视点,2014(5)

⑥顾培东:《人民法院改革取向的审视与思考》,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律师简介

李恒芳.jpg

李恒芳律师,2001年开始执业,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破产清算个人管理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李恒芳律师的执业经验涉及各业务领域,包括婚姻家事、建设工程、税务、公司业务等范畴,担任多家企业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


Email:lihf@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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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结娴律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与商法硕士,现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结娴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建筑工程、婚姻家事、公司业务(经营与治理、破产清算)等,并取得企业合规师等专业资质证书。


Email:sue4034017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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